2012單證員考試繕制與操作輔導復習(22)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fā)布時間:2012-08-23 16:56:53
-背書(Endorsement)。在國際市場上,匯票又是一種流通工具,可以在票據市場上流通轉讓。
背書是轉讓匯票權利的一種法定手續(xù),就是由匯票持有人或收款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讓人即被背書人(Endorsee)的名字,并把匯票交給受讓人的行為。經背書后,匯票的收款權利便轉移給受讓人。對受讓人來說,所有在他讓與以后的受讓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對后手負有擔保匯票必然會被承兌或付款的責任。
背書方式的種類:
記名背書:特別背書,正式背書和完全背書。即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的同時,還需要寫明被背書人的名稱。例如:“Pay to ABC Co.”“Pay to the order of A Co.”“Pay to ABC Co. or order”
限制性背書:即不可轉讓背書,是指背書人對支付給被背書人的指示有限制性的詞語。“pay **Co.only”“pay **Co. not transferable”“Pay to A Co.not to order”我國《票據法》規(guī)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后,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空白背書:又稱為無記名背書,或不記名背書,指背書人在作背書轉讓時,只在匯票背面簽字,而不記載受讓人。作這種背書后的匯票不但可以自由流通,而且可以無背書轉讓。我國法律不允許持票人采用“空白背書”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
拒付(Dishonor)。持票人提示匯票要求承兌時,遭到拒絕承兌,或持票人提示匯票要求付款時,遭到拒絕付款均稱拒付,也稱退票。除了拒絕承兌和拒絕付款外,以下情形出現時也構成拒付:
承兌人或付款人已經死亡或逃逸,避而不見
承兌人或付款人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
付款人是虛構人物或根本沒有資格支付匯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