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筑師建筑結構與建筑設備:抗震設防目標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fā)布時間:2014-03-03
抗震設防目標
抗震設計要達到的目標是在不同頻度和強度的地震發(fā)生時,要求建筑具有不同的抵抗能力。對發(fā)生可能性較大的多遇地震,要求結構不受損壞;而對于發(fā)生可能性較小的罕遇地震,則允許結構有所損壞,但不倒塌。我國現行《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01)(以下簡稱抗震規(guī)范)根據這些原則提出了 “三個水準”的抗震設防目標。
第一水準:當遭受低于本地區(qū)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小震)作用時,一般不受損壞或不需修理仍可繼續(xù)使用;
第二水準:當遭受本地區(qū)設防烈度的地震(中震)作用時,可能損壞,經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繼續(xù)使用;
第三水準:當遭受到高于本地區(qū)設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大震)作用時,建筑不致倒塌或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
通常將其概括為:“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在抗震設計時,為滿足上述三水準的目標采用兩階段設計法。
第一階段設計:按多遇地震作用效應和其他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進行截面設計,以及驗算在多遇地震作用下結構的彈性變形,這就是所謂的“抗震計算設計”。它使建筑物滿足第一水準設防目標。第一階段設計中還包括抗震概念設計和抗震構造措施,它使建筑物滿足第二水準的設計要求。
第二階段設計為彈塑性變形驗算,對特殊要求的建筑和地震時易倒塌的結構,除進行第一階段設計外,還要對罕遇地震作用下結構的薄弱層進行彈塑性變形驗算和采取相應的構造措施,使建筑物滿足第三水準的設防要求。
上面提到的多遇地震〔小震)、基本烈度地震(中震)、罕遇地震(大震)之間的關系大致為:
小震比基本烈度低1.55度;
大震比基本烈度高1度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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