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商務專業(yè)知識美國產品責任法資料(三)
來源:發(fā)布時間:2011-02-16 16: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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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損害賠償的范圍(多選)
1.對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
2.財產損失的賠償——通常包括替換受損壞的財產或修復受損財產所支出合理費用。
3.商業(yè)性損害賠償——除了包括產品毀滅之外,還包括產品本身價值的減少,不能使用,必須修繕或喪失營業(yè)利益等。
4.懲罰性損害賠償——如果有過錯的被告全然置公共政策于不顧,受損害的原告可以要求法院給予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四、產品責任法對美國對外貿易的影響
1、關于管轄權問題
美國認為凡非居民被告都必須與該州有某種“最低限度的接觸”,該州法院才有管轄權。
所謂“最低限度的接觸”通常是指被告經常直接地或通過代理人在該州境內從事商業(yè)活動,或因其行為或不行為在該州境內造成了損害。
在外國制造或生產的產品在美國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時,美國法院就對外國制造商或生產者行使司法管轄權。(07年試題)
2、關于法律適用問題
最密切聯系原則
例:(06年試題)
在涉外產品責任訴訟中,美國法院通常適用的法律是( B )
A、對被告最為有利的地方的法律
B、最密切聯系地法
C、購買產品地法
D、原告國籍所在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