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電話] 010-51268840/41 ·北京站 ·上海站 [課程] [幫助] [書店] [地圖] [社區(qū)] |
首 頁 | 外 語 | IT | 財 會 | 學 歷 | 出 國 | 管 理 | 公務員 | 成 考 | 人力資源 | 行業(yè)考試 |
·司法考試 ·考研 ·報關員 ·外銷員 ·國際商務師 ·物流考試 ·醫(yī)藥考試 ·環(huán)球職業(yè)教育 ·會計網校 ·新東方 |
![]() |
||
| ||
|
![]() |
![]() |
|
|||||||||||||||||||||||||||||||||||||||||||||||||||||||
|
||||||||||||||||||||||||||||||||||||||||||||||||||||||||||
【我來說幾句】【我要投稿】【推薦給好友】【字體:大 中 小】【打印】 【關閉】 |
||||||||||||||||||||||||||||||||||||||||||||||||||||||||||
考場用手機記答案被抓 2004年6月19日,皖南醫(yī)學院神經外科專業(yè)2003級研究生項春琳,參加了在皖南醫(yī)學院舉行的全國大學英語六級考試。此前,在2003年11月份的英語六級考試中,項春琳考了75分。“因為六級考試80分以上才算優(yōu)秀,80分以下證書上寫的都是及格,我想考個優(yōu)秀,將來找工作時有優(yōu)勢”,項春琳這樣解釋他第二次參加考試的原因。 當日16:20左右,項春琳做完A卷,此時離A卷上交還有25分鐘,他開始用手機記錄自己考卷上閱讀理解的答案。當記到第15個答案的時候,被省教育廳巡視員發(fā)現。手機被巡視員沒收,人也被帶出考常當天,項春琳寫下了檢查。檢查中說明了自己記錄答案的原因,是為了考試后便于到網上對答案,并說明自己沒有將答案發(fā)送給任何人。對自己違反考場規(guī)定的行為,項春琳也進行了自我檢討。 學校作出留校查看處分 6月21日,學院教務處向轄區(qū)鳳凰山派出所報了案,理由是懷疑項春琳利用手機作弊發(fā)送試卷答案。派出所民警于當天下午在學院保衛(wèi)處對項春琳進行了訊問。民警曾兩次問到是否將答案發(fā)給別人,對此項春琳都予以了否認。17:30左右,在學院保衛(wèi)處辦公室,保衛(wèi)處、教務處和派出所三方,當著項春琳的面對手機進行開機檢查,載明“手機短信欄有3組阿拉伯數字,每組有1至5個數字(無序),經項春琳說明該數字是其編寫的A卷答案”。項春琳解釋,他用1對應A,2對應B,記下了自己考卷上的答案。當天,項春琳再次寫下一份檢查,和上份一樣,他懇求學院給他一個改過的機會。但對于項春琳手機里存儲的數字短信,是否發(fā)送給他人這個關鍵問題,民警并沒有給出明確答案。 21日下午,皖南醫(yī)學院黨委召開緊急會議,專題討論項春琳的問題。7月6日,學院對項春琳作出《關于給予項春琳同學留校查看處分的決定》,對項處以留校查看一年的處分,主要依據是《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違紀處分暫行條例》。當事人兩年后才看到處分 此后,項春琳就開始忙于本專業(yè)兩年期的臨床操作,他跟著導師在蕪湖市弋磯山醫(yī)院實習。時間很快到了今年6月,他們這屆研究生就要畢業(yè)了。 6月4日上午11點多,項春琳來到學院學位辦公室,將自己申請碩士學位的材料交給辦公室的老師。剛交了材料,他就被一位老師叫!澳闶苓^處分,可能拿不到學位”,老師說。聽完后,項春琳詢問處分的內容,老師簡單講了一下。他又質疑,學院學位委員會還沒開(據了解,該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年都是7月初召開),怎么知道拿不到學位?老師模糊地表示,這可能已經是板上訂釘的事了。 7月初學位評定委員會開過后,項春琳核實了自己拿不到學位證的消息。此后,項春琳多次找學校討說法,但得到的回答都是——受了處分就不能拿學位。為此,項春琳很郁悶,原本他想考博士,但根據規(guī)定,沒有碩士學位不能申報博士學位。在此過程中,項春琳才正式看到學校兩年前對他作出的處分決定。處罰依據10年前已廢止看到當年的處分決定后,項春琳查閱了處分主要依據《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違紀處分暫行條例》。而他發(fā)現這個條例早于1996年就被廢止。他通過查詢發(fā)現,這之后有個《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也于去年9月1日被廢止。他了解,在2004年7月6日學院對他作出處罰前,5月19日,教育部頒發(fā)了18號令,施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他認為學院對自己的處罰應以此辦法為準。同時,學校不授予他學位的文件上載明依據《皖南醫(yī)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而他申請的是碩士學位。 基于以上的問題,再加上他多次和學院溝通都不能解決問題,項春琳找到了蕪湖市深藍律師事務所律師戈運龍作為代理人。今年9月28日,項春琳將皖南醫(yī)學院起訴到弋江區(qū)法院。 原被告分歧很大 15日,案件公開開庭審理,由弋江區(qū)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擔任審判長,該院多名審委會成員旁聽了案件。 項春琳的代理律師認為,該學院作為處分的主體不適格,按照規(guī)定,處理的權限不在學院手中,而在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手中;學院不授予項春琳學位的行政行為在程序上不合法,處罰后沒有及時將處分通知送達給項春琳本人,也沒有給項春琳申辯的權利;學院處分沒有合法依據,處分是學院根據早在1996年就廢止的暫行辦法作出,而決定不授予項學位的文件是該院的《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這些依據都是站不住腳的。今年11月1日,學院出具了一個《通知》,稱對碩士學位的授予,一直參照學士學位授予細則進行。原告律師指出,該《通知》是在行政行為作出后以及訴訟過程中制作的證據,根據相關證據規(guī)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被告皖南醫(yī)學院代理律師向法庭提交了4組證據,說明了項在考試中使用手機的情況及后來的處理情況。律師認為,學校作為考試組織者,有權力和義務對考試中的違紀行為作出處罰。處分后,學院告知了項春琳,但這一點被項春琳當庭否認。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