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房產經紀人考試經紀概論備考輔導(65)
來源:環(huán)球職業(yè)教育在線發(fā)布時間:2012-12-27 08:30:40
(一)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定是指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和公示方法只能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不能通過合同自由創(chuàng)立。物權法貫徹這一原則的原因:一是物權的直接支配性,物權作為一種對物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
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合同方法自由創(chuàng)設,因此物權“有極強的效力,得對抗一般之人,如許其以契約或習慣創(chuàng)設,則有害公益。”(陶百川等,《最新綜合六法全書》,第225頁,臺北三民書局,1986年。)
二是物權是基本的財產權,是債權發(fā)生的前提,它直接反映了社會所有制關系,并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對社會經濟關系的調整,所以也不能允許當事人任意創(chuàng)設物權。
三是為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便利,必須明確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只有這樣,才能使一般人明確了解財產的歸屬,使物權的得失變更清晰透明,從而保障交易的安全,維護社會經濟關系的正常與穩(wěn)定。所以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房地產權益的種類、內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必須依物權法明確規(guī)定,不能由房地產交易雙方當事人通過合同任意設定房地產權益,從而可以有效保證房地產的交易安全,避免房地產經紀市場的交易秩序出現混亂。
(二)一物一權原則
一物一權原則是指一物之上不得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在內容上相互沖突的物權。從房地產物權角度來看,這一原則可以從兩個方面理解:
一方面指一幢房屋之上只能設定一個所有權。即一幢房屋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人,不能說某一人擁有該房屋所有權,同時另一人也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
但是數人可以共有房屋的一個所有權,而不是由數人對共有房屋分別享有所有權。物權法的這一原則,可以使房地產產權清晰,杜絕房地產經紀業(yè)交易中產生的一物多主糾紛,充分發(fā)揮物權法的定分止爭作用。
另一方面是在一房地產之上不允許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在內容上相互沖突的物權。物權法允許在一物之上可以設立多個物權。
例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以后,在土地之上可以形成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個物權,國有土地使用權人還可以將通過出讓合同獲得的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形成抵押權,這樣在一宗土地上就形成了多項物權。
但是物權法不允許當事人設立的物權在內容上相互矛盾。在房地產經紀業(yè)務中,數個物權相互沖突的現象是時有發(fā)生的。例如,某房地產開發(fā)商將其開發(fā)的住宅樓工程發(fā)包給某建筑公司進行建設,
在工程建成過程中,開發(fā)商為借款而將該住宅樓工程及土地使用權抵押給某銀行,同時開發(fā)商委托房地產經紀公司代理預售該住宅樓期房。但是由于開發(fā)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因此,承包人依法享有對該住宅樓工程的法定抵押權,有權要求對該住宅樓公開拍賣并依法優(yōu)先受償;而銀行也因為發(fā)包人沒有到期還本付息而有權要求行使抵押權,對該住宅樓工程進行拍賣;同時購買期房的產權人又擁有該住宅樓的所有權。
這樣就發(fā)生了銀行抵押權、承包人抵押權以及購房者房屋所有權之間的相互沖突。因此,物權法中解決物權矛盾和沖突的規(guī)則,有助于解決房地產經紀業(yè)務實踐中產生的各種產權糾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