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fā)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釋義】本條是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的規(guī)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土地的權屬、用途、面積等基本情況登記在登記簿上,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頒發(fā)使用權證書。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fā)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使用權適用登記生效的原則,經(jīng)登記生效。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我國目前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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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志霞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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